GA30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二部分 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消防泵自动巡检的规范依据 PDF 下载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A 30《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分为五个部分:
——第1 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第2 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第3 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第4 部分:固定消防汞组给水设备;
——第5 部分:气体顶压消防给水设备。
本部分为GA 30 的第2 部分。
本部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
(CSBTS/TC113/SC2)归口。
本部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天津市消防局及青岛三利设
备工程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5.4.4 巡检功能
消防泵长期处于非运行状态的设备应具有巡检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5.4.4.1 设备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巡检功能,其自动巡检周期应能按需设定。
5.4.4.2 消防泵按消防方式逐台启动运行,每台泵运行时间不少于2 min。
5.4.4.3 设备应能保证在巡检过程中遇消防信号自动退出巡检,进入消防运行状态。
5.4.4.4 巡检中发现故障应有声、光报警。具有故障记忆功能的设备,记录故障的类型及故障发生的时间等,应不少于5 条故障信息,其显示应清晰易懂。
5.4.4.5 采用工频方式巡检的设备,应有防超压的措施。设巡检泄压回路的设备,回路设置应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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