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化明确了消防救援窗的要求(2.2.3)
二、仅靠外墙或直通屋面的加压送风楼梯间的顶部需设应急排烟窗,其余无要求。(2.2.4)
三、≤40m消防车道不需回车场(3.4.5-6)
四、构件破坏倒塌后,防火墙仍需工作(6.1.2)
五、电梯层门耐火从1.00h提高到2.00h,明确非消防电梯可以设置在消防前室(6.3.1)
六、电梯间、楼梯间到汽车库的门为甲级门(6.4.2)
七、管井门地下超10m、地上超100m,甲级门;(6.4.4)
八、层间无防火分隔、住宅合用前室内的管井门提升到乙级防火门(6.4.4-3)
九、疏散门净宽要求改为0.8m,明确了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2.1m(7.1.4)--重大变化
十、同一部楼梯,首层地上地下楼梯不能共平台相互开门了(7.1.10)
十一、避难间明确了位置要求(7.1.16)
1.0.1 为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建筑防火要求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1.0.4 城镇耐火等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给水与市政消火栓系统。
1.0.5 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建成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既有厂房、仓库等应迁移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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