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规定了建筑电气防火设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建筑电气防火分级,消防设备电源、配电及装置,布线系统,监测与监控。
本规程适用于除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工业建筑以外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般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的低压电气防火设计。
建筑电气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可靠。
建筑电气防火设计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要求的产品4.1.3建筑电气防火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建筑或场所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其他相关现行标准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4.2.2消防控制室的信息采集、传输及监控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以单体建筑为基础进行设计,同时综合考虑本单体建筑与其他单体建筑的关系。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设计应结合建筑业态功能,根据现行国家规范要求设置,合理设计供电系统、配电系统及控制方式。
建筑电气防火设计规程 DB32/T369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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