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2015 PDF 下载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9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 88 )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 98 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总则; 2. 术语; 3. 基地和总平面; 4. 机动车库; 5. 机械式机动车库; 6. 非机动车库; 7. 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增加非机动车内容,扩大了规范适用范围; 2. 补充、修改与完善了术语; 3. 修改了部分章节名称,调整和完善了部分章节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建筑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建筑大学(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 号,邮编: 100044 )。
  4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建筑大学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鑫华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7.4 电气7.4.1 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中型车库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小型车库可按三级负荷供电。机械式停车设备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各类附建式车库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该建筑物的供电负荷等级。
  7.4.2 车库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规定。车库内宜设配电室,其位置应便于管理和进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车库照明配电回路应按功能和区域划分。
  7. 4. 3 车库内照明应亮度分布均匀,避免眩光,各部位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7. 4. 3 的规定,当有特殊要求时,照明标准值可提高或降低一级。
  7.4.4 车库内的人员疏散通道及出人口、配电室、值班室、控制室等用房均应设置应急照明。
  7. 4. s 坡道式地下车库出人口处应设过渡照明,白天人口处亮度变化可按10 : 1~ 15 : 1 取值,夜间室内外亮度变化可按2 : 1~ 4: 1 取值。
  7.4.6 车库内停车区域照明应集中控制,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宜采用智能控制。
  7. 4. 7 机械式机动车库内应设检修灯或检修灯插座。
  7.4.8 机动车库内可根据需要设置36V 、220V 、380V 电源插座;非机动车库内,在管理室附近或出人口处应设置电源插座。
  7. 4. 9 车库内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控制室和其他电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7. 4. 10 车库应根据需要设置通信系统、广播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
  7. 4. 11 大型和特大型机动车库应设置出人口管理系统,中型和小型类机动车库宜设置出人口管理系统;公共场所的大型和特大型机动车库宜设置停车引导系统。机动车库管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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