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基本要求、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局部应用系统等本规范此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重新编排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喷头类型术语
2.充实民用建筑、仓库等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增加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技术内容;
3.补充了新型洒水喷头、管道的应用技术要求,特别强调依据设置场所进行系统选型以及根据喷头类型设计系统;
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1.重新编排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喷头类型术语
2.充实民用建筑、仓库等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技术要求,增加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技术内容;
3.补充了新型洒水喷头、管道的应用技术要求,特别强调依据设置场所进行系统选型以及根据喷头类型设计系统;
4.修改现行规范中不便操作的一些条款,协调与其他规范的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1.0.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GB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釆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人制度的要求。
1.0.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
1.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GB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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